永绿环保
适用对象通用
可售卖地全国
材质塑料
类型证卡
按国家规定,只要是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下情况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
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比如像空气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实行许可,切实保
障空气质量。2、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水是生活的必要物质,一旦污染将会造成社
会恐慌,必须严格控制排污。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噪音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不符合规定的噪
音污染必须取缔。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比如发电厂产生的碳渣等。因此,排污许可证的目的不是收费,
只要排放污水,无论是新企业还是旧企业都要已发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保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环保审批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办理、续期、年审等等,
环评只是环保审批中的其中一项而已。
环境保护审批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
2、审批程序
(1)与有关审批部门联合踏勘项目现场。
(2)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
3、审批要件(需要材料)
(1)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审批申请。
(2)立项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审批时限
我司业务范围:4个区:莞城、南城、万江、东城。
28个镇:石碣、石龙、茶山、石排、企石、横沥、桥头、谢岗、东坑、常平、寮步、大朗、黄江、清溪、塘厦、凤岗、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窖、洪梅、麻涌、中堂、高步、樟木头、大岭山、望牛墩。

排污许可证申报流程说明
一、网上申请
1、登录申报系统。登录地址为:也可打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依次点击“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专栏”→“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申报系统”→“网上申报”进入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注册系统账号。企业端帐号请于企业端自行注册,注册需要企业填写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3、填报申请内容及企业信息。登录进入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可选择相应的业务进行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需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后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后如需对许可证进行变更、延续或补办,可点击相应选项。
4、申请信息公开。在网上提交申请前,将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5、网上提交申请。网上信息公开结束后,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申请。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提交申请后,还需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所有申请材料都应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单份材料如过两页,需盖骑缝章。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成功后生成打印);
2. 有申请单位法人签字的书面承诺书;
3.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须提供)
4.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须提供)
5. 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2015年1月1日之后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须提供);
7. 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单位须提供);
8. 有偿获取排污权的证明材料(有偿获取排污权的单位提供);
9. 其他材料。

新版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了解的问题
1. 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四条,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包括: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四条和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 什么是综合许可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六条,环保部门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在一个综合性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规定,一企一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许可证也将依法逐步纳入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
4. 什么是简化管理?
暂行规定五条规定排污许可应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排污许可证中的载明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都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也可以适当简化;
在环保部门监管执法时,被检查的频次可以减少。
5. 排污许可证上会有些什么内容?
根据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排污许可证的正本上会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的副本上会载明四个方面的信息:
A. 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
B. 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此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C. 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D. 其他信息。
包括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的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环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适当简化。
6. 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有什么用?
根据暂行规定八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环保部将建设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都将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排污许可的管理全过程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包括: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将在信息平台上记录;
排污单位可以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申请前的信息公开和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时的信息公开。
7. 怎么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分两步。
首先,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之前对主要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前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适当简化。
8. 哪个部门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权限?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暂行规定七条,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什么情况会导致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以下九种情形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0. 领到排污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了吗?
领到排污许可证并不是排污许可管理的终点,而是开端。根据暂行规定,排污单位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还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在有关情况发生变更的时候,排污单位还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将贯穿企业生产排污的全过程,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据。加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能保障企业的有序生产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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